扰乱治超检测秩序 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未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强行通过治超检测站、扰乱治超检测秩序的行为,具有极其严重的危害性。不仅威胁道路交通安全,还会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甚至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025年6月12日20时30分至2025年6月13日5时30分,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吴忠分局执法人员按计划在G211线126+250米处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点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6月13日4时21分许,王某雇佣的驾驶员刘某驾驶宁AG6937/冀FAJ49挂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G211线126+250米处超限检测点时,未按超限检测指示标志及现场执勤的执法人员指挥接受超限检测,采取将车辆逆行(占用对向车道)的方式强行通过治超检测点以此逃避治超检测,该行为涉嫌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经过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第一时间协调辖区公安交管部门调取所辖路段电子监控,锁定违法事实及证据,多次电话联系当事人王某,告知其该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2025年6月17日14时30分,当事人王某主动投案,将涉案车辆驶往吴忠分局执法一大队停车场,并自愿接受执法部门的调查处理。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扰乱治超检测秩序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措施。
驾驶员刘某扰乱治超检测秩序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本案中,违法当事人扰乱治超检测秩序,采取将车辆逆行(占用对向车道)的方式强行通过治超检测点以此逃避治超检测,严重违反了以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同时也破坏了公平的运输市场秩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吴忠分局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1-46的裁量基准,对违法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告诫当事人,自觉接受超限检测是每个货运车辆驾驶员的法定义务,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吴忠分局 冯军)